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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总理“自责” |

开国总理自责:再一次会议上,民政部从四川讲到云南,讲到一些山区穷极了苦极了,一家人只有一条裤子,谁出门谁穿时。 总理睫毛抖得厉害,两道泪水从眼角顺着苍白的脸颊悄无声息地淌下来,在脸上默默地闪烁。他稍稍抬起头,泪花迷离地望向会场,喉结抽动了一下,沙哑地说出一声:“看,我这个总理没当好呵……” 因为他处处把人民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当年总理到河北邢台慰问地震灾民时,向一位因失去儿子而痛哭的老大娘说:“我就是您的儿子!”

以铁面无私为人称颂的总理朱镕基,1999年,到云南视察工作。为了更深入地了解边疆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朱总理提出到基层看看。朱总理选择了昭通地区。经过几个小时的长途跋涉,终于到了一户农家:两间草棚,一口水缸,几双草鞋,屋角堆着一堆土豆,除此之外,家徒四壁。朱总理关切地询问了大娘家情况:家有几口人,种植什么作物,一年收入多少,平常吃些什么等。大娘一一如实作答:一天两顿饭,早上干活前扔几个土豆到火炕中;中午回家,火炕中的土豆就是午餐;下午依然是土豆,奢侈一点就蘸点盐。全家只有一套可以勉强称为衣服的衣服,谁出远门谁穿。大娘“口无遮挡”的回答,深深震动了总理。总理面色凝重,双眉紧锁,久久不语,那双忧国忧民的双眼湿润了;良久,他缓缓地对大娘及随行人员说:“我这个总理没当好
2003年上任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引用清代诗人郑板桥《潍县署中画竹》的诗句“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告诫自己时刻不可忘记人民的疾苦。 2005年1月2日,新年的日历刚刚翻过一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专程来到陈家山煤矿,看望在矿难中遇难职工的家属。温总理来的这一天非常寒冷,气温低于零下10摄氏度,温总理来到遇难的煤矿副总工程师牛铁奇的家里,温总理握着牛铁奇妻子的手,流下了悲痛的泪水,叮嘱着说:要坚强地挺过这场灾难,把孩子教育好,把生活安排好。总理说:全国都有你们的亲人,让我们一起共渡难关。总理向这位遇难的矿工遗像深深地鞠了三个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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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直供挑战《电力法》?(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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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5年4月3日 出处:信息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本页面已被访问 4011 次 |
解读“直购电”
其实,较大用电量的用户与配电网直接供电的尝试此前在国内已经出现。作为当地政府为吸引外资而精心抛出的“优惠条件”的一部分,当年的葛洲坝电厂就曾向坐落于宜昌市的几家较大的外资企业直接供电。
在其他地方,秘密进行或者走“自备”道路的也不少,甚至引起了诉诸法庭的轩然大波。
为此,国务院2002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十五”期间,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
按照规定,大用户直购电一般是通过公用电网线路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确需新建、扩建或改建线路的,应符合电网发展规划,由电网经营企业报批、建设和运营;大用户已有自备电力线路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校验,并委托电网经营企业调度、运行,可用于输送直购电力;非配电企业的大用户直购的电力电量,限于自用,不得转售或者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配电企业销售直购的电力电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
这表明,国家虽然推行直购电试点,但是并不鼓励新建供电线路向用户供电,而是强调用户必须使用公用电网线路向发电企业购买电力,以避免出现部分专家所担心的“电网肢解,无序建设,造成电网建设混乱”,体现出国家坚持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意愿。
而直购电的电价标准,相关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由双方自主协商,并合理确定输配电价。输配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电力价格由发、输、配、送四个环节的价格组成,目前,输、配、送三个环节的电价由电网企业一体经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价改革方案》,我国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为:发、售价格由市场制定;输、配价格由政府制定。试点的价格核算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电价改革方案》的主要精神。
不过对只有大用户才能直购电的做法,也有专家表示,作为一项行业的规章或管理办法,没有道理规定只有大用户才可以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或者个人消费者,只要满足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各方利益,无论大小,都应该可以进行公平交易。
一直在中国做热电产业的太平洋顶峰公司则表示,直供电应该在一些热电厂优先展开。随着技术的发展,分布式能源设备在国际上的快速应用,以及信息控制和计量技术的发展,企业大小已经根本不是问题。虽然热电厂的规模比较小,但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允许热电厂对其用户直接供电,不仅可以实现就近供电减少网损,而且热电同步可以大大提高供热机组的发电效率,降低发电和供热的能耗,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直供电面临着法律困境
目前业内对“直接供电”存有很大争议。有专家认为,直接供电,电网方面只能改为收取“过网费”,无疑可以降低很大一块成本,对用户非常有益。但也有专家认为,降低成本,不能危及安全。一旦出了事故,是让电厂来“买单”,还是让用户来“买单”?
更重要的是,目前直供电面临着法律困境。
法律人士分析说,作为国家电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从法律效力上说,只是一种政策性文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却与之相悖。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用户供电属违规行为。直购电虽然有相关政策为依据,但是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电网经营企业因此处于两难境地,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应当配合《暂行规定》,但是这显然又违背了现行法规。电力管理部门也同样如此,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对于越过电网经营企业向最终用户直接供电的行为应当制止,并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现实中,电力管理部门恰恰是直购电政策的执行者。
其次,目前的电费结算方式都是各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结算,电网经营企业又与各类用户结算,电网经营企业一般都承担着用户拖欠电费的风险。如果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又通过电网输送的话,在出现拖欠电费、窃电、违约使用电能等情况时,由谁来行使用电检查权?谁来承担拖欠电费、窃电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这些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无法确定,尤其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相关责任更是无法界定。传统的人身触电赔偿原则之一是电力设施的产权归责原则,即谁所有谁负责。但是在直购电模式下,无法应用此原则。
现行的《电力法》是1994年制定的,目前已显露出种种不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变化及电力市场化改革需求的问题,诸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行政执法问题,电网调度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价与电费的确定原则,供用电秩序的维护,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修改《电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种种规章制度,已经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记者 张帆)20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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